被告刘某与担保人张某原系好友关系,两人相识多年,交情深厚。2012年3月,杨某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提出借款,张某便以担保人的名义从刘某处借走10000元转交给杨某。后刘某多次向杨某索要欠款,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到后来竟玩起了人间蒸发,不知所踪。刘某苦寻无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被告杨某至今下落不明,案件的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刘某与担保人张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由张某先垫付欠款,再由其向被告杨某进行追偿。张某的仗义之举,最终落了个折了情义又赔钱的结局。
法官建议,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理性了解内情,客观评价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别为了“面子”、“义气”冲动作保;2、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的类型,相较而言一般保证对保证人更为有利;3、注意运用“反担保”,以降低自身风险,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
来源:红网
作者:王蓓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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