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审计对象和范围为: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办法》要求,县发改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办法》特别强调,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来源:红网
作者:钱求学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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