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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人后自杀未遂 双峰县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

来源:红网 作者:季凡 编辑:王娉娉 2014-04-10 20: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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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娄底4月10日讯(通讯员 季凡)4月10日,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向双峰县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精神病人阳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双峰县检察院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经查,2014年1月2日,被害人宋某路过阳某家时,阳某问了句“今天怎么没在街上做豆腐”(宋某以前在街上卖过豆腐),宋某没有回答,阳某非常生气。待宋某再次路过时,阳某拿了根锄头把(木棒)尾随宋某来到老屋天井旁的走廊里,朝宋某后脑勺打了一棍。宋某应声倒地,阳某随后又先后拿来斧头和菜刀朝宋某后脑和腰部砍了几下。阳某见宋某死亡,知道自己犯了法,便到附近的河里自杀。但是河水浅,自杀没成功,回家途中被当地群众扭送到了派出所。
  
  1月8日,双峰县公安局聘请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阳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阳某患有精神病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1月26日,公安机关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双峰县检察院审查。受害人家属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与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一致。经审查,双峰县检察院认为,阳某虽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遂根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本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条: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季凡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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