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11月16日,程某伙同张某窜至凤凰县某橱柜店,由张某以购买商品为由转移店员视线,程某趁机将桌上一部价值1200元的小米2S手机盗走。同日下午,二人窜至沱江镇某茶楼,采取同样的方式将大厅茶座上一部价值1400元的“三星”I9220手机盗走。另查明,二人还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在吉首市“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店、花垣县“恒通”卫浴店盗窃一台价值19530元的“佳能”5D/2数码相机和一部价值2300元的苹果4S手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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