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便多次向被告人彭某销售假烟,软白沙和硬白沙均每条26元,黄芙蓉王每条100元,共计7万余元,其中5万余元既遂。被告人彭某则转手卖给了其他人,价格为软白沙30元每条、硬白沙35元每条、黄芙蓉王115元每条,共计7万7千余元,既遂7万5千余元。2013年9月陈某驾驶面包车装载假烟与彭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彭某与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批发、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季凡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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