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张先生和朋友在市区某KTV进行消费,当时刚进去时服务员表示中包最低消费888元,其中包括开场费388元,另外500元可以随意点单。“当时想反正我们人比较多消费差不多能达到,再说会员还可以打折,就没与服务员细谈了,没想到还是产生了纠纷。”消费者无奈地表示。
消费者最后结账时显示共消费851元,会员打折后627元。但商家却要求消费者按实际消费结账,即包间最低消费888元,再加上包间服务员费200元,商家要求消费者结账1088元。由于不结账不让走人,无奈之下,消费者付了1088元。面对这不明不白的“强制”消费,张先生感到愤怒和无奈,希望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经执法人员调查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消费者400元。同时永定工商分局责令该商家对经营行为进行限期整改。
永定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禁止自带酒水、设置包厢最低消费……商家的各种“霸王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与新《消法》相抵触,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易。
来源:红网
作者:胡晓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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