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4日20时许,临澧县修梅镇车堰村村民汪某(此前已被判刑)将临澧县杨板乡村民洪某家一辆价值3150元的“豪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向某,向其销售,向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约定在修梅镇白堰村某路口见面。二人见面后,向某得知汪某所出售摩托车没有任何车辆行驶手续,且来历不明。经讨价还价,向某最终以700元低价将该摩托车收购。几天后,向某从他人口中得知该摩托车是汪某在修梅镇境内偷取得来,因此,该摩托车在修梅镇境内不敢使用,且购买价格很低,向害怕被查出,摩托车一下成了烫手山芋,向某急忙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个叫“道长”的人(另案处理)。
因摩托车失窃,经失主报案和公安机关侦查,汪某、向某先后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院遂根据被告人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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