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4月17日讯(通讯员 林靖琦)4月16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千元。
现年46岁的曹某于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扒窃于2007年6月被株洲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7月因扒窃被株洲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但多次徒刑、劳教的经历并未使曹某真正痛思悔改,其又向群众伸出了“第三只手”。
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曹某因前晚打牌输了二千余元,手头无钱可花,顿生扒窃财物之念。曹某窜至株洲县堂市乡新河村街上集贸市场,见妇女李某在摊点前购买茶叶,随即靠近李某身边,左手用自带的黑色挎包挡在身前做掩护,右手从挎包下伸进李某上衣口袋,用手指将口袋内的零散现金扒出来。曹某得逞后正准备离开,岂料李某发现财物被盗,立马呵斥住身边的可疑男子曹某。曹某意欲逃跑,被李某和周围群众合力抓获。在曹某将扒窃的254元当场退还给李某之后,接到群众报案赶来的民警将曹某带至派出所。
法院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曹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当庭作出以上判决。当庭宣判后,曹某悔恨不已,与70多岁的老母亲隔着羁押室的铁门相对痛哭。
为了有效震慑扒窃行为者,保障百姓的财产出行安全,增强公众的社会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这无疑给扒窃行为者敲响了警钟。
来源:红网
作者:林靖琦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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