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吕某(系客车司机)在长沙市的食杂店、烟酒店以每条291元至293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芙蓉王牌(硬蓝)香烟219条。次日,吕某将该批香烟包装好后存放在其驾驶的客车行李舱内并准备带至湖南省凤凰县销售,在途径湖南省吉首市文艺路口时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该批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53367元。
2014年1月13日,吕某委托被告人顾某在凤凰县以206元至208元的价格收购芙蓉王香烟(硬黄)199条,顾某将其中的144条香烟存放在客车行李舱内交给在南昌的吕某,吕某则以每条213元的价格销售给长沙的烟酒店。同日,吕某又以每条291元至293元不等的价格在长沙收购了460条芙蓉王(硬蓝)香烟并准备带至凤凰县销售,在途径凤凰县高速路段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该批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00600元。
另查明,2013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吕某以每条291元至292元的价格从长沙市收购硬壳蓝色芙蓉王香烟200条,并以每条295元至297元的价格在凤凰县销售。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廖贞能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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