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醴陵4月22日讯(通讯员 郭秀峰)为谋财,竟结伙去盗窃村民放养在乡间鱼塘的鱼,共盗窃各类鱼约1100余斤,价值6000余元。4月21日,刘静、王启龙、阙建国、邓泉宝等4人因盗窃罪被醴陵市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明,刘静、阙建国、王启龙、邓泉宝等4人均系湖南醴陵市人。2013年12月17日凌晨,刘静、阙建国等4人窜至醴陵市石亭镇樟树村方某放养的鱼塘盗鱼,共盗得草鱼470余斤,得赃款2100余元,除零用开支外,每人分得赃款500元。当晚,四人又窜至邻近的攸县皇图岭镇易某放养的鱼塘,共盗得各类鱼500余斤,卖得赃款2200余元,除去开支,四人各得500元。
或许钱来得太容易,12月20日,刘静等四人又窜至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肖某放养的鱼塘盗得各类鱼186斤,四人在醴陵市火车站附近一出租屋内等待买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所盗鱼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肖某。
另查明,邓泉宝之妻身患尿毒症、尚有两年幼子女上学系家庭唯一劳力,其居住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案审理过程中,刘静、阙建国、王启龙的家属退赔了上述3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4500元,得到谅解。法院经开庭审理,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秀峰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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