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可对困难居民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据长沙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县经济发展迅速,原有的救助体系已不能适应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所以对原有的救助办法进行了完善修改。他表示,以前所有困难救助对象使用同一个标准,新《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地将救助对象及其需救助内容分为五类四段,以便于做到应救尽救。
据悉,救助对象中的五类是指城乡“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症精神病人和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四段分别为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万元以下的救助、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20万元的救助、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20万元以上的救助。
新《办法》对医疗救助的标准也有所调整,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由原来的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的30%调整为救助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最高救助限额由原来规定的低保对象5000元,其他困难户3000元,分别提高到2万元、1万元;增加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最高可获救助3万元/年。
群众生活中总有些突发性医疗问题,为此,新《办法》中新增了紧急救助方式,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在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最高可获救助10万元/年。此救急程序设计,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守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
为了方便群众,结算方式也进行了调整。现阶段针对城乡低保对象,救助程序由原来本人申请、镇(街)、村(社区)调查公示,民政局组织评议审批,改为“一站式”结算为主,评议审批为辅流程。同时《办法》还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救助意见、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故意签署同意救助意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贪污等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张兴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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