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永兴籍李某伙同他人(已判)窜至安仁县境内盗窃摩托车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发现后逃脱。在其妻子的多次劝说下,李某于2013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该案移送安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发现李某家境困难,为避免其再入歧途,便为其在永兴县某公司介绍了一份工作,让其自食其力、以一技之长回馈社会。由于李某出色的工作表现,在该案移送安仁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公司领导亲自到法院为李某担任保证人。鉴于李某已洗心革面、改过自新,为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办案检察官向法院提出了对李某依法从轻处理的意见。法院经审理后,委托县司法局对李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因李某不是本地人,安仁县司法局接受委托后,立即和永兴县司法局联系对李某的调查事宜,后永兴县司法局出具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报告,安仁县法院采纳司法局的建议,对李某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家人的不离不弃、社会的温暖关爱,公、检、法、司宽严相济的人情化办案,为李某重新回归社会修筑了一条爱心路。
来源:红网
作者:何娟娟 陈坚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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