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范围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大坝中轴线上、下游各5公里水域,在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该办法。
《办法》规定,大坝中轴线上、下游各1.5公里与水流方向垂直线之间的水域(不含航道和引航道)为禁航水域。禁航水域内严禁无关船舶驶入、停靠,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网箱养鱼、捕鱼及其他捕捞行为,严禁采砂、爆破和修建码头。
此外,当大坝上、下游水位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上游34.97米、下游34.88米)或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上游24.0米、下游21.9米)时,当江面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由于雾、霾、雨、雪导致能见度不良时,当江面水流流速达到每秒3.5米及以上时,枢纽海事、运行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临时禁航、限吃水通航、限高通航、限时通航、单向通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大坝上下游水位涨跌在4小时内可能超过0.5米、24小时内可能超过1米时,枢纽运行机构应提前发出警报。
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易田宏介绍,自3月24日长沙市政府正式印发《办法》后,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党委迅速召开会议组织传达、贯彻落实。“首批复印了5000份《办法》送给过闸船舶、港口企业及中石油、华菱钢铁等省市规定的重点企业,在局网站、局政务服务大厅、枢纽海事执法趸船公示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
“枢纽海事处负责制订《〈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报局党委集体审议后,5月份内以局名义行文,规范通航组织调度管理。”易田宏表示,“同时,市地方海事局加强了与枢纽运行机构、枢纽航道管理机构、望城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全面落实的强大合力。”
来源:红网
作者:肖懿 倪卫民 张梦稀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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