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23时许,刘某从家中自带一米多长的尼龙绳,步行山路二小时后到达泸溪县一山寨,在附近兜了一圈后发现,被害人黄某家牛栏里关着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牛仔,遂进栏用尼龙绳与母牛鼻子上的尼龙绳连接在一起,将母牛牵出,让水牛仔跟在后面。刘某沿山路回家途中被黄某等人追赶,后黄某等人当场将其扭送当地派出所,领回两头水牛。经鉴定,两头牛价值13200元。
受理后,检察人员通过复核材料、到刘某村寨走访发现,刘某早年就与妻子离婚,儿女常年在外打工,刘某独自一人以农耕为生,家境贫困。眼见春耕已至,家中犁田机又坏了,便萌生盗牛耕田的想法。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年逾六旬等特殊案情,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上述有罪不捕的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黄纯丽 王凤英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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