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银钢牌”两轮摩托车,由汉寿县太子庙镇某公司往太子庙集镇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丁某行至某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赔偿16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遂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臧华民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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