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13时许,余某在外散步,路过儿子家门时看见其家门口的马路旁有一堆垃圾没有处置,垃圾太多,余某因体力不足无法将其移到村建的垃圾投放点,心想点火燃烧后灰烬容易处置,便点火燃烧垃圾。由于当天气温高、风大,余某没有控制好火势,导致垃圾被风吹至附近山脚下并引燃林木,造成了山林火灾。后经株洲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面积有52.8亩,有林地面积37.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考虑被告人身患疾病不方便远行,为了给予被告人方便,及从人性化办案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将庭审现场设在村委会办公室。
庭审中,承办法官以及公诉人尽量采用平和的语气,历时一个小时的庭审最终圆满结束。考虑到被告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认罪态度较好,且尽自己的最大能力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属过失犯罪,法院最终对其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玲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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