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消费者石某在新邵某家电商场花费6650元购买了某品牌电视机。不料才使用不久,新电视机居然就出现了电视屏幕严重漏光、面板颜色不一致等问题。对此,石某向商场反映情况,要求根据“三包”条例给予更换新机。但商场认为电视机问题属于人为损坏,不能更换,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今年4月份,石某将情况反映给了新邵县工商局,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接到石某的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解,但商家只同意提供维修服务。面对商家的态度,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商家提供证明石某购买的电视机属于人为损害的证据,而商家无法拿出证据。据此,执法人员经多番调解,最终该商场因无法提供相关责任证据,同意给石某办理全额退款6650元,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赵志香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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