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12时20分,丁某(另案处理)因怀疑其妻子与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邀集被告人万某等人窜至湘乡市的棋梓桥农民街农村信用社旁边的商店,对正在商店买东西的刘某拳打脚踢。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万某赔偿了刘毛丰损失人民币26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2013年9月7日晚上12时许,周某骑摩托车搭着刘某在路上碰到刘志某(另案处理)、刘某对刘志某实施追打,后刘志某打电话给张某(另案处理),张某邀集被告人万某和彭某(另案处理)持械前往棋梓韶峰新村门口附近追打周某,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万某等人将周某围住和抓住,防止其逃跑,导致其殴打受伤。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万某主动向湘乡市公安局投案。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此,依法作出了判决万某有期徒刑1年。
来源:红网
作者:陆义 欧阳勇
编辑:王娉娉 实习编辑 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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