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张某(19岁)、刘某(19岁)、朱某(20岁)因身上无钱可用,想到找路人“借钱”,不给就抢。考虑到晚上人少好作案,方便动手,三人决定在凌晨以后寻找女性对象作案。
2013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张某、刘某伙同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三人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东环新城北苑附近的马路,采取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周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60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663元;10月27日凌晨1时许,张某、朱某伙同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人行道上,采取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戴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1878元;10月29日凌晨1时许,张某伙同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铁桥上,抢走被害人王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40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830元,及10元港币、200元越南盾。
2013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后经审讯,刘某、朱某及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常青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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