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3年4月,在某职工医院当门卫的周治虎和同事朱某原本应一起值晚班,但周治虎一直未见朱某来上班,遂打电话向领导汇报。当晚21时许,朱某因怀疑周治虎向领导打小报告,用不锈钢“U”型锁将周治虎打伤,导致其住院22天。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伤,并经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周治虎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该局作出了《不予以工伤认定决定书》。周治虎因不服该决定书遂起诉至法院。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合议庭审理认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第三人林海物业服务公司发出协助调查。第三人认为周某不构成工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第三人的证据后未交周某发表意见就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违反程序规定,属行政程序违法。其作出的《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遂该案当庭宣判撤销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田望舒 刘倩
编辑:胡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