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20时许,李某三人相邀外出抢夺财物,在靖州县水电局路段各自寻找目标伺机作案,李某发现姚女士携带挎包单独行走,乘其不备将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00余元及两台手机等物品李某夺包成功后,三人一同逃离现场,后一起分赃。被害人报案后,李某等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虽李某一人实施抢夺,但因为事先三人共谋抢夺,且一事后起分赃,所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三人为抢夺罪共犯,对三人均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杨春 赵卫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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