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邹某在平江县某镇自己家中18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五名吸毒人员,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2.2克。2013年9月26日中午,五名吸毒人员先后来到邹某家中购买毒品海洛因,被接到举报的平江县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邹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经鉴定,净重16.3217克。被告人邹某总共贩卖毒品海洛因18.521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且以贩养吸,总共贩卖毒品海洛因18.5217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邹某家中所查获的冰毒16.3217克尚未贩卖出去,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徐锋玉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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