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于2006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株洲市茶陵监狱服刑期间,居然向同监室的牢友学会了一门开锁的“手艺”,只要用一个塑料的文件袋,就能在他手上变成一个开锁的利器。
2012年,被告人郭某提前释放后,自己没有技术,打工又嫌脏累,总想一夜暴富,每天沉浸于打牌赌博,甚至染上毒品,郭某没有经济来源,便想用开锁的手艺出去盗窃。2013年6个月时间内,先后8次在株洲县渌口镇、天元区等地作案,盗得手机、电脑、香烟、现金等物品,总价值达近3万元。
经县人民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虽然金额只近3万元,但8次均为入户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需从重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来源:红网
作者:林靖琦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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