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清区检察院对王某、叶某等十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中的繆某、黄某、黄昭某、刘某四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区检察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3年七八月期间,当时未满18周岁的繆某、黄某、黄昭某、刘某四人参与发生在城南公园、紫薇公园等地的抢劫案,抢得现金、手机、黄金戒指等财物。案发后,该院承办人认真查看了案卷材料及社会调查报告,发现上述四人社会品行良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一时冲动而犯罪,并都系偶犯、初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经过综合评估,该院承办人认为其主观为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再犯的危险性较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
双清区检察院承办人到嫌疑人所在社区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召集被害人以及嫌疑人家属,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还表达了谅解繆某、黄某、黄昭某、刘某四人的意愿,并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双清区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意见,各方表示无异议后,该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繆某、黄某、黄昭某、刘某四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让其接受考验,定期作思想汇报。该院积极与侦查机关、学校、社区、监护人对其进行联动帮教,通过不定期回访、法制教育、心里疏导、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强化教育矫治,努力使其健康回归社会。
来源:红网
作者:赵绍君 邓赞波
编辑:王津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