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邵阳市某公司系邵阳市北塔区某楼盘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2005年起,原告杨某应聘至该公司担任房屋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1800元/月,且依公司规定杨某可按出售房屋总价款的3‰获得提成。后杨某根据自己的销售业绩获得了部分提成款,经结算,其尚有3万余元提成款未领取。为讨回这笔钱,杨某以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邵阳市北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无奈只好诉请法院要求维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的约定,杨某的劳动报酬包含了底薪与3‰的售房提成款两部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公司拖欠杨某劳动报酬未付,既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杨某要求被告公司立即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红网
作者:王蓓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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