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熊某乘坐津市市某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某一路口等候红灯时,因熊某的目的地正好在此路口,如果到下一车辆停靠站点下车,熊某还得向回走几百米,因此熊某要求公交车司机开门让自己下车,公交车司机没有拒绝,当车门打开熊某一只脚刚刚落地就被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的江某碰倒。由于此处不是公交车站台,公交车在此等候红灯时突然开门下客让骑电动车的江某避让不及直接撞在了熊某身上,由于江某当时车速并不太快,熊某只受皮外伤,去附近诊所做了清洗包扎处理,但需要在家休息一周才能完全恢复上班,在诊所处理的相关费用共计200元已经由江某支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违法下客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未到站要求下车且下车前未观察路况是否安全即下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江某不负事故责任。
江某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由于自己不负事故责任,找到熊某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200元赔偿款,但熊某不仅不退还还要求江某赔偿误工损失,江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经初步了解认为此案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在诉前可以调解结案。最终经过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熊某返还江某赔偿款200元,公交车公司赔偿熊某医药费200元,误工损失200元。
此案警示:公交车司机必须在规定地点停车上下客,司机停车一定紧靠路边,同时乘客不要在非公交车站台下车,在下车时一定要养成观察车后情况的良好习惯,待确定无车辆驶来后再下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损害。
来源:红网
作者:宋立军
编辑:王娉娉 实习编辑 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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