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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他人“男朋友”进屋盗窃 获刑一年十个月

来源:红网 作者:黄俊北 通讯员 李守成 陈军辉 编辑:高芹 2014-05-21 11: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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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蓝山站5月21日讯(分站记者 黄俊北 通讯员 李守成 陈军辉)被告人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但他并不因此悬崖勒马,出狱后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再次盗窃。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盗窃案,以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以陈某男朋友的身份到其家过中秋节,2013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谭某窜到陈某一(系陈某的父亲)家二楼的一间卧室,将放在床头边的小桌里面陈某的工商银行的存折偷走,并于当天从蓝山县工商银行用该存折取款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谭某以看望女朋友陈某的父母的名义再次到陈某一家,趁没人的时候,窜到二楼那间卧室的小桌里盗得现金人民币八千元,尔后迅速逃离。2013年11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办理一起案件时,将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2008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再查明,被告人谭某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将人民币14000元现金返还给受害人陈某一。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谭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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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俊北 通讯员 李守成 陈军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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