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审查认定,5月8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本市雨湖区某街道经营的某歌厅内,收到男嫖客郭某与易某事先放在其手中的嫖资后,便致电在其歌厅“陪唱”并租住在附近的2名李姓妇女,二李先后来至该歌厅并从刘某手中收取了其扣除的所谓“介绍费”后所余份额嫖资。然后,二李被等候在此的郭某与易某带至本市某宾馆开房进行嫖宿交易时,被警方接报赶至现场抓获。同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也被警方拘传归案,次日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检察官提醒:卖淫嫖娼是严重毒化社会公序良俗并传播性病的违法行为。刘某开设歌厅原本属正当的经营活动,但她不学法、不懂法,以采取居中为卖淫嫖娼双方交易“牵线搭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殊不知,其行为虽没有为卖淫嫖娼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不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但其“雁过拔毛,坐收嫖资”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红网
作者:涂文凡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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