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晚8时,被告人吴某驾驶自己的水泥罐车到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厂区后,见灌装水泥的车间没人,在没有与该公司办理任何购买水泥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公司的1号装货口装了一车水泥。之后其将自己车上以前留下的废弃“空车出厂单”涂改为当天的日期以应付厂门口值班门卫的检查。顺利出厂后,吴某将水泥卖给株洲县渌口镇一工地,得赃款10000余元。
华新水泥厂报案后,吴某忍不住内心的煎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黄熠
编辑:王娉娉 实习编辑 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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