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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手续不全预售商品房 消费者获赔2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王名魁 编辑:刘飞越 2014-05-27 14: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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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益阳5月27日讯(通讯员 王名魁)一桩因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超过约定期限迟迟不能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纠纷案件,5月26日,在湖南益阳市资阳区消委的努力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因合同违约,一次性赔偿购房者田先生两万元。
  
  4月29日,消费者田先生向资阳区消委投诉称:2013年11月1日,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他在资阳区中心城区桥北广场某楼盘认购了两套商品房,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住宅认购协议书》2份。两套商品房共需支付购房款90万元,签协议当日向开发商交纳了认购定金4万元(每套2万元)。协议约定双方在2014年1月中旬前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12月下旬该房产公司告知田先生签合同要延期到2014年农历年之后。春节过后,2014年3月,田先生从上海回到益阳准备签合同,又被告知需到4月下旬才可以签。到了4月28日,田先生再次从上海返益,开发商说还是签订不了,问其原因,开发商此时才如实告知是因为田先生所购买的这两套住房,还未取得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对此,田先生非常气愤,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其多次往返上海和益阳,无端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蒙受了经济损失,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接消费者投诉后,资阳区消委立即与开发商联系,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确认田先生所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之后消委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当事双方宣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经消委工作人员耐心沟通,有理有据的宣传法律法规,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错误。5月26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房产开发公司同意一次赔偿田先生2万元,承诺近期与田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握手言和,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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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名魁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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