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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法院缺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红网 作者:郭祥社 编辑:王津 2014-06-05 11: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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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耒阳站6月5日讯(通讯员 郭祥社)6月5日,湖南耒阳市法院缺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庭宣判被告谢某赔偿原告何某损失154402.42元。
  
  2011年2月,原告何某经他人介绍,在被告谢某的罗渡荣华选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球磨工作。2011年9月21日晚10时许,原告在上班的工作场所摔倒受伤。事发后,被告及时驾车将原告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在该院共住院4天后,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四次手术,于2012年1月21日出院,在该院共住院118天。原告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已支付136000元医药费。2012年9月9日,原告的伤势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支付了700元鉴定费。此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谢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有义务为劳务者提供必要、安全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工具、设施,更有义务对劳务者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劳务者的安全保护责任。
  
  从本案原告何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来看,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对劳动者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在工作过程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其在工作场所摔倒受伤,其自身也有过错。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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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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