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成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人民币25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从一名外号“阿龙”的陌生男子处购买了一辆无任何手续、且车辆识别码与发动机号码被锉的东南牌小轿车。经比对,该车系湖南省攸县桃水镇褚家村村民刘某某在广东省增城市被抢车辆,经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45000元。
另查明,涉案车辆由蓝山县公安机关移交广东省增城市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明知涉案车辆无任何手续,且车辆识别码与发动机号码被锉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犯罪所得赃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守成 董先高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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