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的一天,按照当地的习俗,被告人匡某和自己2岁的儿子匡某某、妻子和其他亲戚几人带着烟花炮竹一起来到岳父坟前,准备为岳父修坟树碑。儿子看到摆在旁边的烟花,一时兴起便吵着要燃放“满天星”花炮,一心宠爱儿子的匡某理所当然地认为大人都在边上不会引发火灾,于是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了“满天星”花炮。正在儿子开心地看着漫天烟火时,匡某等人发现散落的烟花竟掉落在附近的枯草丛中,引燃了枯草。借着强尽的大风,火势迅速蔓延开来。一瞬间,几个枯草丛都燃起了熊熊大火。被告人匡某见状,迅速和同来的家人一道进行扑火。可是火情仍然不受控制,于是匡某等人又组织村民帮忙扑火,同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而匡某一直在案发现场采取措施救火,并将自己不慎引发火灾的情况向救火的干部群众予以说明。在众人的努力下,大火被扑灭了。此次森林火灾损失面积达到5.64公顷。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匡某由于过失行为引起了森林火灾,使得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云溪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匡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匡某做梦都没想到自己纵容年幼儿子玩烟花,会让自己手握一纸判决书。如今他的过失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烟花炮竹非儿戏,小心驶得万年船。
来源:红网
作者:李旭 刘婷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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