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陈某伙同他人合股出资120万元,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宜章县某镇某村后山处,无照经营炼铟厂,陈某是该厂的设计和管理者。9月11日、12日,该厂投入试生产,将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排向某河,致某河被污染,河水重金属超标。同年9月13日,宜章县环境检测中心抽取该炼铟厂废水池及洗管废水水样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分析测试,洗管废水中重金属砷含量为474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947倍,镉含量为1210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2099倍。该事件导致某河下游乐昌市自来水厂更换水源。
宜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判后,陈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来源:红网
作者:李茁 通讯员 朱玉香 王晖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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