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晚,刘某饮酒后到岳塘区某足浴城进行按摩。接受按摩期间,刘某不顾服务人员王某的反对,强制用手在其身上乱摸,并用嘴咬其左腿内侧。随后两人便发生争吵,王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主动向宝塔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王某损失4万元整,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采取以暴力的方式强制猥亵王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倩
编辑:王娉娉 实习编辑 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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