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用南县长城电脑名义,由杨某从网上购得家电下乡补贴卡后,被告人杨某根据被告人张某提供的农户资料信息编辑农户购买电脑的虚假信息输入“家电下乡录入系统”中,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827739万元。除上缴税金约2.4987万元外,诈骗得款8.329万元被两名被告人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杨某分得赃款1.3万元,余款被被告人张某占有。
另外,2011年3月至10月、2012年5月25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网上购得家电下乡补贴卡后,虚构多名农户购买热水器、电脑的事实,并将虚假信息输入“家电下乡录入系统”中,后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4.112661万元,除上缴税金约3.2568万元外,诈骗得款10.855861万元,赃款被被告人张某据为己有。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单独或共同骗取国家下乡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张某、杨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珺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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