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城区某药店,执法人员在核对医疗器械、药品的注册证号等。刘晓东 摄
红网长沙县站6月20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杨婧璜 通讯员 任永胜)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2月1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沙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情况如何?昨日,长沙县商务卫生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大队对县域内部分药店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始了为期一周的医疗器械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首先来到板仓中路的某药房,记者看到,执法人员所查验的该药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已标明可经营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介绍,医疗器械种类繁多,跨度很大,涵盖了小到压舌板、体温计,大到核磁共振仪器等各种类型的诊疗设备,且产品风险差异大,既有直接影响生命安全的植入性器械,也有一些辅助性器械。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一、二、三类。“新修订《条例》明确,国家放开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许可管理。”在该店二楼器械专柜,执法人员就某品牌胰岛素注射针要求提供其采购票据、购销台账、厂家资质与产品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但该店当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要求店方在限期内提供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药房对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制度不健全,如整改不到位,将处5千~2万元罚款。”执法人员说,为确保产品渠道正规,保障消费者权益,经营使用单位一定要严格查验并索取经营者的相关证件、资质等。
当天,执法人员还对长沙县妇幼保健院药房、耗材室、化验室、手术室等相关科室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针管注射需植入人体,直接关系到健康;诊断试剂直接关系到诊断结果。”执法人员对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进行检查发现,该院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资质齐全,诊断试剂按要求保存在2—8℃的冷柜,且无过期情况,“新修订的《条例》加强了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追究,如果发现有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将按相关规定处2万~5万元罚款,处罚幅度较原来有很大的提高。”执法人员介绍。
来源:红网
作者:杨婧璜 通讯员 任永胜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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