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系湖南省永宁县人,2012年8月在岳阳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数字信息平台工作。2013年9月离职后,网购短信群发器、测频手机、笔记本电脑、电瓶等作案工具,并将这些设备安装在轿车内,驾驶轿车在客户指定的区域通过非法占用移动基站频点,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移动手机用户建立联系,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商业广告,造成移动手机用户通讯中断。若手机用户所使用的手机一直在“伪基站”覆盖范围内,该过程周而复始的进行,驻留在“伪基站”的正常手机用户将无法正常接听、拨打电话。被告人李某使用的短信群发器经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岳阳管理处检测鉴定为“伪基站”。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在宁远县、湘阴县、平江县等地19次为商业公司群发广告,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2014年1至3月在冷水滩地区、攸县、蓝山县利用“伪基站”群发商业广告短信,共造成104928个移动用户通讯中断,中断时间8-12秒。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到汨罗准备为某公司群发商业广告短信时被抓获。
来源:红网
作者:罗玲 陶立安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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