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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8岁的宁某某,系桃江县三堂街镇下岗工人。2003年至2013年,他从广州市机场路兴发市场F114号门位的周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入假冒“卡西欧”注册商标的电子计算器4040个,并采取找教学单位销售给学生和自己走街串巷叫卖等形式出售。经查,假冒“卡西欧”注册商标的电子计算器容易磨损老化,寿命很短,在使用时出现液晶屏无法显示、运算结果出错等问题。宁某某在十余年间,共销售假冒出“卡西欧”注册商标的电子计算器达4040个,销售金额100699.3元,违法获利60000元。
法院认为,宁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再明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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