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三名被告人陈某、李某、曾某系亲戚,于春节期间在长沙商量以拾金分钱的方法实施盗窃路人财物的行为。2014年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套牌车辆粤AB062黑色大众朗逸小车搭载着被告人陈某行驶至长沙某郊区时,以老乡顺路搭便车为由诱骗携带行李的被害人伍某、肖某夫妇上车。上车后不久,被告人曾某佯装拦车搭便车也上了车。被告人陈某、曾某与两受害人坐在车后排座位,而行李则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前行一段后,曾某故意丢下钱包下车。被告人陈某拿起钱包称和二被害人一起分钱。在被告人李某佯装准备开车离去时,此时曾某又返回上车称自己钱包掉在车上,包内钱物都是公司公款,既有现金也有存折、银行卡,要求查看车上人员财物。这时,被告人陈某主动拿出自己的钱包,并且说出银行卡密码供查询余额,以证明自己银行卡非曾某所有的银行卡。二被害人亦放松警惕将自己身上的10800元现金给被告人曾某查看,并自己存折、银行卡密码告知了被告人。在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周旋谈话时,被告人陈某趁机偷走了放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行李包内的所有钱物。被告人曾某则继续要求被害人将自己存折内的钱取出来,以核对金额是否与自己钱包内存折里的余额一致,被害人因为心虚犯傻也急于证明清白脱身,对此一一听从,找到一个银行点后取出2万元现金到车上与被告人等核对,随后将钱与银行卡又一并放进了行李包,结果这笔钱也被被告人等乘机盗走。随后,曾某以要求被告人陈某、李某与两受害人一起去公司财务室给她丢失财物作证,这时被告人陈某、李某表示愿意,而受害人伍某与肖某则嫌麻烦下了车。然后三人驾车扬长而去。三人随即又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2100元盗取一空,并将所盗赃款予以瓜分。案发后一天,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案件庭审后合议庭当庭宣判,其中陈某因有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曾某初犯、认罪态度好,而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执行。另外,三被告人还分别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案件中的三被告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但只要当事人不起贪念,便不会被控制着一步步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
来源:红网
作者:彭幼华
编辑:胡弋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