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经人介绍,刘某等9名民工到双清区石桥乡立新村数据线厂上班。数据线厂未注册营业执照,租用当地的几间民房进行生产,因效益不好,经常开工不足,害怕民工流失,工资一直未足额发放,留一部分发一部分。6月底,9名民工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遭到厂方拒付。6月25日,9名民工投诉到双清劳动监察大队,请求追缴工资。双清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马上电话联系厂方负责人。6月27日,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向该厂负责人岳某调查了解了详细情况,并做了询问笔录,因工资要考勤表和计件登记表统一计算,单位会计不在,约定在6月28日与民工、会计统一计算。6月28日,因厂方会计有事不能前往,改期到6月29日。9名民工十分不满,认为监察员偏袒企业,并在言语上攻击监察员,监察员不但不计较,还耐心做好解释工作。9名民工离开双请劳动监察大队后来到数据线厂,把厂里的机械设备搬走。在石桥派出所和监察大队的调处下,民工才将设备退还。厂方和员工计算好工资后,监察大队责令厂方立即支付所欠员工工资,厂方以搬离和损坏机械设备为由拒绝支付。为防止民工过激情绪发生,监察员一边安抚民工,劝阻民工过激言行,一边与厂方负责人进行工资支付和恶意欠薪逃匿等一系列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做通岳某工作,答应在7月10之前将工资款送至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与9名民工支付结算工资。
岳某拖欠工资违法事实确凿,双清监察大队依法做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岳某在2014年7月10日之前支付民工全部工资。为防止厂方变卦,劳动监察大队会同石桥乡政府及立新村工作人员将限期改正指令书发出,还告之租赁厂房的房主,如厂方有转移和搬迁的动向,请速与劳动监察或石桥乡联系。
来源:红网
作者:赵绍君 付江芳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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