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23时许,何某、黄某在桂东一小店喝完酒后,先由醉酒的何某驾驶一小轿车(黄某坐在副驾驶座位)前往桂东县沤江镇松山村附近,不久后由同样醉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黄某驾驶该辆小轿车(何某坐在副驾驶座位)掉头沿自来水厂——解放路——东华路行驶,前往桂东县影剧院盛世年华歌厅。
23:35,从左往右准备将车停放在县广电局收费大厅门口街道边上,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将在广电局收费大厅街道边上的一夜宵摊撞倒,再将正在路边行走的叶某、李某撞倒,造成叶某、李某受伤,小车受损。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何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黄某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叶某、李某无责任。
“我知道我卖尽家当也负不起责任,我决定一死了之,我从上黄桥那里纵身跳进河里,最后我悲哀地被消防战士救起送医院抢救、抽血、追究刑事责任……”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黄某如是描述他犯罪事实,在描述自己被救时竟使用了“悲哀”两字!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郭伶玲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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