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是永兴县某一车站的工作人员,朱某某是该车站的客车司机,有7年驾龄,一直以来,两人无冤无仇、相安无事。2012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因该车站客流量相当多,客车运行较混乱,车站工作人员欧某某指挥起来十分费力,这时又见朱某某因班车到点而发动客车准备倒出来,心里很烦躁便大骂其“赶帽子”(方言,骂人的意思)。朱某某听后极为不爽,顿生怒火,便从车上下来与欧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一起,被该车站另外工作人员扯开,朱某某被拉到车站办公室做劝解工作出来后,因怒火仍未消,再次到停车站找到欧某某理论,双方争吵过程中,朱某某从身上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往欧某某肚子上捅了一刀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欧某某失血性休克、血气胸并发呼吸困难,构成重伤。
案发1年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永兴县检察院的积极协调下,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除支付住院医药费5万元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欧某某损失20余万元,被害人请求可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永兴县法院采纳永兴县检察院院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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