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5日裁定,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在起诉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一案中胜诉。这是中国公司首次发起类似起诉并获得胜利。昨日,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在微博中对此案相关内容予以透露。
判决:奥巴马禁令违背程序正义
2012年9月,罗尔斯公司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奥巴马政府和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随后,罗尔斯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奥巴马发布禁令的做法不合法。CFIUS也被同时列为被告,罗尔斯公司认为其行为越权,而且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
向文波在微博中表示,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在长达47页的判决书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
法院裁定,美方行为侵害了中方的合法权益,中方应当被允许质证。判决书说,奥巴马的禁令违背了程序正义,剥夺了中方的合法权益。美国政府应遵循相应程序,公开相关决定所依据的非保密信息,并给予中方公司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三一:这是个“阶段性的胜诉”
三一方面表示,三一集团和罗尔斯公司欢迎上述判决,并为三一集团和其关联公司在美维权取得的历史性重大胜利而高兴。“三一和罗尔斯公司坚信其合法权益终将得到公平正义的保护。”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位于星沙的三一重工品牌公关部相关人士。他表示:“目前来看这应该是个阶段性的胜诉,但后续有什么影响,关联公司项目是否重启我们还在进一步核实。”据了解,三一将在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其关联公司状告奥巴马一事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后续工作。
意义:美国“安全牌”将面临挑战
法学博士、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琳凯认为,此次胜诉的最重要原因就是罗尔斯公司将诉讼的焦点指向了美国法律的核心价值观——程序正义。此次诉讼过程中罗尔斯公司绕开了本案事实部分的焦点,即此项并购是否会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相反,罗尔斯公司在诉状中主张,美国政府只给出了“威胁国家安全”的结论,但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理由或者解释,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的要求。试想,如果罗尔斯公司只是主张其并购项目没有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那么,罗尔斯公司很有可能会输,因为美国会有一大堆材料证明这一点。
虽然判决并不能改变这桩交易受阻的最终结果,但是此案获胜意味着美国今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碍外国公司收购美国商业项目可能将面临挑战。罗尔斯公司此次胜诉给了其他在美国投资的中资企业极大的鼓舞和信心。比如,中国联想集团收购美国IBM公司的低端服务器业务也正在接受CFIUS的审查,相信本案例对中国联想和其他外资公司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在刚刚结束的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美方承诺,CFIUS对其审查的每一项交易,不论其来源地,都使用相同的规则和标准。
诉讼之路
2012年9月12日
罗尔斯公司把CFIUS告上法庭。
2012年10月1日
罗尔斯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法院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
2012年11月28日
美国首都华盛顿地方法院举行首场听证会,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听取双方辩论。最后主审法官称案件较为复杂,并未当庭做出裁决。
2013年2月22日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签署了裁决结果,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
2013年10月9日
美国华盛顿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驳回三一关联公司对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起诉。
2014年7月15日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关联公司在状告奥巴马政府越权阻挠其收购美国风电厂一案中胜诉。
相关资料
罗尔斯公司起诉奥巴马的来由
资料显示,罗尔斯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三一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段大为和三一集团副总裁、三一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佳梁。罗尔斯公司在2012年3月收购了4个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希望通过建设风电场并装备三一生产的风电机,以此为其风电机产品进军美国市场探路。该项目此前曾遭到CFIUS的禁令。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兴建风力发电厂。
据吴佳梁介绍,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的诉求主要有二,一是还他们清白,澄清罗尔斯公司投资的风电项目只是普通商业行为,没有也不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二是寻求适当合理的经济补偿。吴佳梁称项目被叫停后,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万美元。
专家声音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肖海军教授:
此次胜诉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罗尔斯公司胜诉意义非凡,值得骄傲。此前奥巴马政府以罗尔斯公司威胁到国家安全为由下令阻止罗尔斯公司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的行为,违背了WTO国民待遇原则,属于滥用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此次胜诉将给国内企业带来良好的示范作用,“如果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遇到他国政府以不正当理由限制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要善于运用WTO相关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学博士、律师周琳凯:
中企海外投资时要熟悉当地政策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日益增多,熟悉投资目的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三一此次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中国的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在开展海外投资之前,中国企业首先应规划海外投资目的和投资所从事的行业,明确海外投资的产业符合当地的相关法律及产业政策,避免所投资的产业在目的地国家/地区属于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类行业。
第二,在遭遇到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政府的阻碍时,要积极应诉,通过了解当地的法律,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有针对性地回应。
点 评
中企胜诉“敲打”美政府慎用安全审查牌
中国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关联公司在状告奥巴马政府越权阻挠其收购美国风电厂一案中胜诉,这是中国公司首次利用美国司法程序成功突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中的不合理障碍,对美国政府为中企提供更公平的投资环境起到了“敲打”作用。
虽然这一判决并不能改变交易受阻的结果,但却表明了美国司法体系的立场,即认为美国政府在向中国公司关闭并购大门的过程中过于“简单粗暴”,违背了程序正义。这样一来,未来美国政府或许不敢再随随便便就打出“威胁国家安全”的牌码。
威胁国家安全在跨国投资审查中是一个比较难界定和衡量的模糊地带,提高其在一定框架内的透明度是一国政府在培育良好外商投资环境时应尽的职责,可以说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有更大的意义。对于视彼此为重要投资伙伴的中国和美国来说,这样的规则透明和程序正义尤为重要。
本版文字综合记者周丛笑、舒文和新华社报道 本版制图 何朝霞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丛笑、舒文和新华社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