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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山县运管所内发生上吊死亡事件”调查情况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艳华 2014-07-22 23: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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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4日(星期一),蓝山县运管所工作人员上班后在县运管所三楼一间正装修的办公室发现一男子上吊死亡。对此,蓝山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并及时成立由县纪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姓名陈作雄,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北路居委会二组人,身份证号:432927195408150015,系蓝山县粮食局下岗职工。其妻李佑芝,无业;其女儿陈慧芳、女婿黄栋彬均在东莞务工。

  二、公安局侦查情况

  7月14日8时许,蓝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县运管所一工作人员报警称:县运管所三楼一间正在装修的办公室内发现一名男子上吊死亡,请派警察前来。

  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通知刑侦大队、城北派出所、巡特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置。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局长亲自带领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和刑侦大队大队长及刑侦技术人员、法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1、 现场勘查情况

  公安干警及时赶到事发地点,见县运管所三楼的一间办公室门未关,因粉刷墙壁,办公桌、木沙发等都被移到房屋中间摆放,其中摆放在正中央的办公桌上面悬挂着一具男尸。死者衣着整洁,上身着白色短袖衬衣,下身着灰色西装长裤,脚穿黑色拖鞋,脚尖稍离桌面。脖子上套着白色尼龙绳,尼龙绳上端挂在天花板的铁钩上,尸体东侧两张办公桌面上,有重重叠叠的白色粉尘加层鞋印,均为一种横条纹的花纹,与死者鞋底花纹一致。现场未发现有搏斗痕迹。在死者衣裤口袋发现有四十元现金、一包黄芙蓉王香烟、一个火机、一串钥匙、一部手机(已无电)、两张话费单和一份遗书,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2、尸体检验情况:①尸表检验全身无外伤,可排除暴力性死亡。②尸体检验见:颜面部瘀血性发绀、眼睑出血、双下肢瘀血性出血,颈部见索沟,生活反应明显,结合调查,符合生前自缢引起机械性窒息后死亡,系自杀。

  三、执法情况

  1、执法背景

  蓝山县正在开展以创建省级卫生城市为抓手,全面实施扩容提质的大会战。目前,县城内“摩的”非法营运、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等情况十分严重,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推动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深入开展,蓝山县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规范工作,组建常态化联合执法队伍,由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两个单位整合各自职能,安排15-20人组建专项执法队伍进行常态化执法管理。

  2、执法过程

  在联合整治期间,县交警大队和县运管所的联合执法人员在湘粤路,先后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7月11日下午两次查获死者陈作雄无证驾驶无牌无照摩托车上路行驶,将其摩托车依法扣留。陈作雄对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在行政处罚书上签名确认。

  2014年7月12日上午,由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分两组对城区非法营运载客的“摩的”和无牌无证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整治。10时15分,其中一组执法人员在城东南路东门口桥头路段,见陈作雄坐着一辆无牌无照两轮摩托车停在路边,便上前盘问。随后另一组执法人员也巡逻到达。经盘查,执法人员要求陈作雄出具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但陈作雄不能提供,并讲车子是借的,手续不在身上。县交警大队民警便告知陈作雄因其无法出示驾驶证及摩托车行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依法扣留机动车。当时陈作雄抵触情绪较大,拒不下车,并拒绝在行政处罚书上签字,但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执法人员反复做思想工作,在民警要其交出车辆钥匙的情况下,陈作雄情绪激动,并自己从摩托车上下来滚躺在地。执法民警趁势将车开走。陈作雄见车要开走,立即爬起来想阻拦,但被现场工作人员拦住,也未出现肢体冲突,后来执法队伍离开现场。

  调查还了解到,2011年初公交车、出租车刚投入营运,非法营运车辆较多。县运管所对城区上路的非法营运的“摩的”进行集中整治。2011年6月9日,陈作雄驾驶湘M6L286二轮摩托车载客到农业局后,收了乘客3元钱,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按程序开具了暂扣凭证,将其摩托车暂扣。后鉴于陈作雄属初次非法载客营运,在其作出书面保证后,县运管所于当日将其摩托车放行。说明县运管所曾对陈作雄非法载客营运行为进行过教育和从宽处理。

  3、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授权,县运管所有权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县交警大队有权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应当扣留机动车”。因此,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对陈作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为由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措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具有合法性。

  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对陈作雄的整个执法过程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没有“钓鱼执法”的情况。但后来出现当事人自杀死亡的事件,说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执法对象的激动情绪予以重视,并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

  目前,蓝山县已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正在做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事宜。

                   蓝山县“7.14事件”联合调查小组

                   二O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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