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这位妇女姓王,是农村居民,无经济收入;其丈夫高某是某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每月有工资10000多元。十几年来,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高某的工资完全由个人消费,而王某独自为生,靠拾垃圾、打短工维持生活。王某因此长期承担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身患多种疾病。今年更患上了骨髓压迫症,病情发展严重,需要进行手术。多年来,高某对王某不闻不问,从未提供过经济上的支持,住院期间也从未探望王某,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王某因无力承担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而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高某给付住院费、手术费及医疗费等5万元。
太芝庙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王某的申请后,经领导批准及时为王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站侯站长为代理人承办该案件。代理人为王某代写了法律文书,并整理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将高某诉至法庭。经过庭审后,法院最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判决被告高某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费5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岳赟 侯飞辉
编辑: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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