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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再婚致养女不满 女儿侵占财产对簿公堂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胡弋 2014-07-30 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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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临澧7月30日讯(通讯员 易继华)养女不满养母再婚,养母怨恨养女侵占财产,双方因此几乎断绝母女关系。7月30日15时,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公开宣判不准原告刘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收养关系。
  
  1987年6月5日傍晚,临澧县望城乡农民刘某突然听到家门前鞭炮声响,刘某与丈夫李某急忙出门查看发现地上一被人遗弃的女婴哭泣,旁边无人。原本没有生育能力的刘某与丈夫李某喜出望外,立即将女婴抱回家中悉心照料。女婴随身携带一纸条上载明女婴系前一日出生,刘某夫妇经多方打听未能得知女婴的生身父母情况,刘某夫妇便将弃婴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精心抚养,一家人其乐融融,周边邻居、亲友得知此事也表示庆贺。
  
  女儿渐渐长大,刘某夫妇又供其念书。2010年7月,养女在养父母的全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大专学业并在广东某企业就业。然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0月8日,刘某丈夫李某突然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刘某及养女死亡补偿费等12万余元,除去丧葬费支出,刘某将余下9万元连同平生积蓄6.8万元一并交女儿存储保管。
  
  2012年10月,刘某再婚,养女对此心存芥蒂,遂将养母委托其代管的存款转为自己名义的存款,担心被养母再婚丈夫侵占拒不交付养母。养母对此不悦,与养女发生矛盾,随后将养女李某告上法庭。诉讼中,养女声泪俱下,要求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不同意断绝母女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虽因刘某再婚、财产保管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关系并未恶化,收养关系不应解除,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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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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