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5月出生的被告人刘某,本系临澧县某乡卫生院在职医师,为捞“外快”,199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临澧县安福镇开办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当地群众许多人常到刘“郎中”处就医问药。2007年10月、2011年9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刘某先后被临澧县卫生行政机关处以罚款4000元和罚款2000元、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2年5月第三次被卫生行政机关处以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刘某被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该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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