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为湘潭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位于湘潭大学附近一块本不属于该公司的土地,以公司名义先后与四名被害人签订土石方施工承包工程,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缴纳所谓“履约保证金”69.8万元。至案发前,刘某先后退还两名被害人共计18万元。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将刘某刑事拘留,并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案件论证会暨公开听取意见会议上,区检察院全面介绍了案情,随后公安机关详细阐述了报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省、市、区检察院业务专家先后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也先后就本案发表了意见。与会绝大多数人员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由于公安机关既未查清其是否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也未查清资金去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综合会议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通过此次会议的召开,为正确处置该起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参会人员对该院的做法也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一致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努力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一项有效举措。
来源:红网
作者:何蔚 曾奕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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