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查查明,张某系永兴县某乡村的村支书,代某系该乡村的村会计、村主任,2007年2月份和9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代某与永兴县公路管理站(现为县公路管理局)许某(另案处理)合谋,假借修建永兴县某通村公路的名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套取国家道路建设专项资金共31.56万元,并打入私人账户。其中,2007年2月份套取了20万,张某将其中16万返回了公路局公账,余下的4万未入账而是据为己有。2007年9月份套取了11.56万,许某通知张某将其中8万元交给其本人,将余下的3.56万上交该村入公账。张某、代某明知许某有将8万元据为己有的可能,仍从银行取出8万元现金交给犯罪嫌疑人许某。后许某将8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并用于私人开支。
日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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